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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损害扩大以过错定责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发布者: 致京宣| 查看: 506 |来自: 法律工作委员会

摘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解读: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致公北京市委宣传处联合法律工作委员会共同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  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解读: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相较于原《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六条,明确了被侵权人对于损害扩大有过错的情形下,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这一修改,主要是考虑到,在实践过程中,存在部分被侵权人放任损害扩大,以至于可以向侵权人索要更高的赔偿数额。除此之外,《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在原规定的基础上吸收相关司法解释,进一步限制了损害必须是“同一损害”。这次做出修改,主要是有意见提出,实践中不同法院对《侵权责任法》第26条的理解和适用不一,为了维护司法裁判的统一性,应当有所限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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