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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致公北京市委宣传处联合法律工作委员会共同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二款吸收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内容,增加规定了侵害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该条款适用应注意的是:(1)侵权人主观上是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排除轻微过失和意外;(2)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范围在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与近亲属死者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如骨灰、遗物、墓碑、遗像等;与结婚礼仪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如结婚录像、结婚照片等;与家族祖先相关的特定纪念物如祖坟、族谱、祠堂等。这些物品对被侵权人具有人身意义;(3)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由法官在具体案件中结合个案情况自由裁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