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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增故意侵害知识产权的惩罚性赔偿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发布者: 致京宣| 查看: 475 |来自: 法律工作委员会

摘要: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致公北京市委宣传处联合法律工作委员会共同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内容:

第一千一百八十五条  故意侵害他人知识产权,情节严重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解读:

惩罚性赔偿也称惩戒性赔偿,是侵权人给付被侵权人超过实际受损害数额的一种金钱赔偿。《民法典》编纂之前,我国现行法律对惩罚性赔偿的具体规定主要体现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食品安全法、商标法、电子商务法等单行法中。《民法典》首次在知识产权领域中建立惩罚性赔偿制度,体现了高度重视知识产权保护的立法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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