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限制公平分担责任的自由裁量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发布者: 致京宣| 查看: 531 |来自: 法律工作委员会

摘要: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致公北京市委宣传处联合法律工作委员会共同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六条  受害人和行为人对损害的发生都没有过错的,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解读:

本次《民法典》的修订,将之前的公平分担损失的规定,做了实质性变更。由“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由双方分担损失。”变为“依照法律的规定,由双方分担损失。”

此条款的适用需注意以下几点:(1)此条款是侵权责任编根据实际情况作出的特别规定,与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均有不同。(2)公平分担适用于行为人和受害人对损害的发生均无过错的情况。(3)“法律的规定”可以是本法的规定,例如“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除本法外,还可以是其他法律根据实践需要做出的相应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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