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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意同乘”赔偿责任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发布者: 致京宣| 查看: 586 |来自: 法律工作委员会

摘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致公北京市委宣传处联合法律工作委员会共同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  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解读:

“好意同乘”减少了汽车数量,减少了空气污染,是值得社会赞许并提倡的互助行为。因此《民法典》在本次修订时,新增“好意同乘”责任承担的规定。以下几点,须提请注意:

(1)该条款不适用于营运机动车

(2)依据该条款,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

(3)本条款针对机动车内责任分配,至于机动车外人员或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的承担,适用本法和其他法律的一般规定。

(4)本条款的适用,不必然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如果机动车使用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不减轻其对无偿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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