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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发布者: 致京宣| 查看: 482 |来自: 法律工作委员会

摘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致公北京市委宣传处联合法律工作委员会共同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三十二条  侵权人违反法律规定故意污染环境、破坏生态造成严重后果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解读:

基于环境损害赔偿数额较低,往往不足以弥补实际损害,更难以震慑企业排污行为。本次《民法典》修订,新增环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一方面,有利于充分救济受害人,鼓励受害人积极维权;再者,有利于惩罚恶意侵权人;最后,有利于警示他人不得实施类似行为,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适用本条款的构成要件:

(1)侵权人实施了不法行为。

(2)侵权人主观具有故意。实践中,一般通过侵权人的行为来认定,如侵权人多次非法排污并受到行政机关处罚、侵权人未经处理的废水废气废渣直接排放或倾倒、侵权人在正常排污设施外留有偷排孔等。

(3)要求侵权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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