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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高空抛物治理规则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0日| 发布者: 致京宣| 查看: 511 |来自: 法律工作委员会

摘要: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 ...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致公北京市委宣传处联合法律工作委员会共同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釆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解读:

本次《民法典》修订,进一步完善了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责任的规定。

一方面,增加了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的安全保障义务,未采取必要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另一方面,从“经调查”、“有关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两处可以看出,公安等机关对高空抛物事件负有调查义务。最后,明确了对实际侵权人的追偿规定,以体现责任自负,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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