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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格权请求权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6日| 发布者: 致京宣| 查看: 515 |来自: 法律工作委员会

摘要: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致公北京市委宣传处联合法律工作委员会共同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内容: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 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解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确认了人格权请求权这一独立的请求权。其第一句,实际上是一个引致条款,将侵害人格权的法律适用引致到本法和其他法律。本法所规定的违约责任、侵权责任等都涉及对人格权的保护,当人格权受损害时,受害人有权依据本法的这些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其他法律如,道路交通安全法、铁路法、民用航空器法对交通事故责任做了规定。

第二句,规定六种有关人格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对很长时间之前发生的侵害人格权行为,如受害人认为对自身仍然有影响,有消除危险、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必要,可以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以加强对人格权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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