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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致公北京市委宣传处联合法律工作委员会共同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内容: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六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格权并造成严重精神损害,受损害方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不影响受损害方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解读: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了违约和侵权竞合的处理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如果受害人选择请求违约责任,其无法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相反,如果受害人选择请求侵权赔偿责任,虽然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但是须放弃主张违约责任的种种实益,如违约金,定金条款等。 现实生活中,因一方的违约行为导致守约方受到精神痛苦的情形不少, 因此《民法典》明确规定了,允许受损害方请求行为人承担违约责任时,可以在违约责任请求中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有利于为受害人提供不同救济渠道的选择,拓展此类情形下精神损害的救济方法,符合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发展趋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