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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前禁令制度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16日| 发布者: 致京宣| 查看: 568 |来自: 法律工作委员会

摘要: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致公北京市委宣传处联合法律工作委员会共同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内容: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 民事主体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正在实施或者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不及时制止将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责令行为人停止有关行为的措施。

解读: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七条,对这些年司法实践成果进行吸收和升级,规定了诉前禁令制度,将人格权益的司法保护的时间提前,从而防止损害的发生和扩大,体现了对侵害人格权行为进行事先预防的理念。

本条的适用:首先,行为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害其人格权的违法行为。其次,不及时制止将使权利人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最后,民事主体需要证据支持,证明以上前提要件。除此之外,权利人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申请的内容必须明确,包括明确的对方当事人,申请采取的具体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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