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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使用规则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5日| 发布者: 致京宣| 查看: 534 |来自: 法工委

摘要: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致公北京市委宣传处联合法律工作委员会共同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内容:

《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九条 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体的姓名、名称、肖像、个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体人格权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解读:

《民法典》规定了合理使用规则,要求必须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基于公共利益使用,既是对人格权益限制的合法依据,同时也是免责事由。

“王小英、王小亚一般人格权纠纷”【安徽省芜湖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02民终1045号民事判决书】对肖像权的合理使用进行了认定:严凤英作为我国著名的黄梅戏艺术家,其肖像不仅是其个人所有,更具有社会公共价值,是公众了解和研究严凤英的重要资源。舞台剧《严凤英》创作初衷正是为弘扬严凤英,传播黄梅戏,故在该剧演出过程中使用严凤英的肖像应属于对其肖像的合理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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