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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致公北京市委宣传处联合法律工作委员会共同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条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解读: 《民法典》对之前的法律法规进行了吸收和升级,对性骚扰的认定标准更加清晰, 在防止职场和校园性骚扰方面更具针对性。同时,对男女在性自主方面提供同等保护。 本条第一款规定了性骚扰的一般性构成: 1.性骚扰中受害人是所有的自然人。实践中,性骚扰受害人多为女性,但本款所规定的性骚扰不区分性别、年龄,无论男性还是女性、成年还是未成年都可能成为性骚扰的受害人,也不区分行为人与受害人是同性还是异性。 2.行为与性有关。行为人具有性意图,以获取性方面的生理或心理满足为目的。实践中,具体的实施方式有很多,包括语言、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 3.性骚扰构成的核心是违背他人意愿。性骚扰与两厢情愿的调情、约会等相区分,要求此类行为违背他人意愿。针对与受害人有职权控制关系的领导、上司、老师等的行为,受害人迫于某种压力往往采取隐忍或者以委婉的方式拒绝,甚至是屈从而在行为上表现为“自愿”,但主观上对该行为是不欢迎或者反感的,此时也可以认定属于违背他人意愿。 4.行为人主观上一般是故意。因写错手机号、发错邮件,将包含性骚扰内容的短信或邮件误发他人,不构成性骚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