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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声音作为人格权益予以保护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5日| 发布者: 致京宣| 查看: 541 |来自: 法工委

摘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致公北京市委宣传处联合法律工作委员会共同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三条 对姓名等的许可使用,参照适用肖像许可使用的有关规定。

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解读:

声音虽不足以构成一种具体的人格权,但若对声音一概不予保护,任由他人随意复制、模仿、伪造特定自然人的声音,确有可能对自然人的人格尊严造成较大的损害,特别是随着人工智能技术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声音的情形不但会严重损害该自然人的人格尊严,而且还具有极大的社会危害性。基于此,明确规定对声音参照肖像权予以保护,但不能完全适用肖像的保护规则。

根据“参照适用”可知,对自然人的声音应当加以保护,但是受到保护的声音应当足以识别到特定自然人。单纯模仿他人声音并不构成侵权的情况下,如参加“模仿秀”类节目,此时并不适合适用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否则会对一般人的行为自由和表达意愿带来严重的限制。若是以侮辱性或者其他违背公序良俗的方式模仿或伪造他人声音的,则可适用肖像权保护的相关规定,予以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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