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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立隐私权内涵

发布时间:2020年12月25日| 发布者: 致京宣| 查看: 563 |来自: 法工委

摘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致公北京市委宣传处联合法律工作委员会共同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解读:

界定隐私是规定隐私权的前提和基础。本条第二款将隐私界定为四个方面:私人生活的安宁;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私人生活安宁如何理解?有人将侵扰私人生活安宁的范围理解的很宽泛,即将侵入住宅、窃听电话、拆阅他人信件、跟踪、偷窥等都视作对生活安宁的侵扰。根据本条规定,私人生活安宁和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是并列关系,因此不能将私人生活安宁做宽泛理解。应参考本法第一千三百三十三条规定,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例如,向他人发送垃圾邮件、垃圾短信或者骚扰电话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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