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患重大疾病未如实告知,成为可撤销婚姻的事由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5日| 发布者: 致京宣| 查看: 445 |来自: 法工委

摘要: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致公北京市委宣传处联合法律工作委员会共同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解读: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就重大疾病问题的更改,体现了立法态度的变化。从《婚姻法》时代,机械的设置结婚门槛,转变为将选择权交还给婚姻当事人,只有一方未如实告知身患重大疾病,另一方因对方欺瞒,认为自身婚姻选择权受到侵害时,则可以选择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

需要提请注意的是,此处的撤销婚姻申请,只能向人民法院提出。也就是说,当事人只能通过诉讼方式申请撤销婚姻,而不能通过民政部门或其他机关撤销婚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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