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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日常家事代理权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5日| 发布者: 致京宣| 查看: 512 |来自: 法工委

摘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致公北京市委宣传处联合法律工作委员会共同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解读:

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是指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与第三方为一定民事法律行为时,互为代理的权利。夫妻一方在家庭日常事务范围内,与第三方所实施的一定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夫妻双方的意思表示所为的民事法律行为,另一方也应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后果。

夫妻家事代理权,首先是夫妻双方同等享有的,夫妻双方在日产家庭事务的处理中互为代理人,双方各自都可以行使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其次,夫妻日常家事代理权不同于委托代理和法定代理,任何一方可以直接以自己名义、另一方名义或者双方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最后,需要注意日常家事代理权的限制。一方面体现在行使范围限于“日常家事”。如购买食物、衣服、子女教育费用等。另一方面,夫妻双方之间的约定的限制范围,不能对抗善意相对人。如夫妻约定,丈夫不能购买超过500元的商品,结果丈夫在商店消费了1000元,此时商店无法知晓夫妻内部的限制约定,为善意相对人,因此该购买行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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