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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个人财产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5日| 发布者: 致京宣| 查看: 493 |来自: 法工委

摘要: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致公北京市委宣传处联合法律工作委员会共同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解读:

较之之前的《婚姻法》第十八条,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范围包括人身损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民法典》考虑到人身损害所获的赔偿或补偿,是与生命健康直接相关的财产,具有人身专属性,对于保护个人权利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应当专属个人所有,不能成为共同财产。

“人身损害获得赔偿或补偿”的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了治疗和康复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因务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残疾赔偿金、辅助器具费;造成死亡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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