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扩大申请认定亲子关系诉讼主体的范围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5日| 发布者: 致京宣| 查看: 468 |来自: 法工委

摘要: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将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致公北京市委宣传处联合法律工作委员会共同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成年子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亲子关系

解读:

《民法典》此款规定,实际是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的第二条的修改,将申请亲子关系确认或否认的诉讼主体范围,从父或母扩张为父、母及成年子女。除此之外,适用此条款尚须满足: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

关于如何认定“正当理由”,此条款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在适用时应当由人民法院根据案情具体情况做出判断。如出具医院开具的无生育能力证明、或有权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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