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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财产转让新规则----《民法典》实施前后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不同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05日| 发布者: 致京宣| 查看: 519 |原作者: 杜立群|来自: 法工委

摘要: 《民法典》实施前后抵押财产转让规则的不同

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牵涉到抵押权人与抵押人的权益,根据现行《物权法》第191条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随着2021年1月1日《民法典》的实施,上述规则发生了巨大的变化。根据《民法典》物权编第406条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抵押财产转让的,抵押权不受影响。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

抵押财产的转让规则前后的巨大变化体现在:

一、根据现行《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无需经过抵押权人同意。

二、根据现行《物权法》的规定,一般情况下,一旦抵押财产被转让后,则抵押权随之消灭;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一般情况下,抵押财产被转让后,抵押权并不受影响,只是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应当及时通知抵押权人而已。

三、《民法典》对抵押权人利益的特别保护体现在“抵押期间抵押人可以转让抵押财产,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根据这个规定,如果当事人明确约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这个约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这个约定仍然优先于法律的规定。

以转让抵押的房产为例:甲将自有房屋抵押给乙,现甲将房屋转让给丙。

一、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甲转让房屋给丙之前,需征得乙的同意,否则不能转让抵押房屋;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甲转让房屋给丙无需征得乙的同意。

二、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甲转让房屋所得的价款应当向乙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甲所有,不足部分由甲清偿;同时抵押权随之消灭。而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甲将房屋转让给丙后,抵押权仍然存在,并不受影响。只是甲转让房屋应当及时通知乙而已。

三、根据《民法典》第406条第1款的规定,如果甲、乙双方明确约定“抵押期间,甲未经乙同意,不得转让抵押房屋”,这个约定仍然具有法律效力,这个约定仍然优先于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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