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员会

文章 帖子 用户

微信扫一扫

关注北京致公

订阅号

微信扫一扫

关注中国致公

订阅号

《民法典》规定的诉讼时效制度介绍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0日| 发布者: 致京宣| 查看: 569 |原作者: 魏巍|来自: 法工委

摘要: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可以对权利人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进而有可能导致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主 ...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该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可以对权利人的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进而有可能导致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时丧失胜诉权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制度设立的主要目的是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维护交易秩序和安全。值得注意的是,诉讼时效届满后并未消灭该权利,只是使权利人丧失了胜诉权,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仍然有效;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也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当前的诉讼时效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的普通诉讼时效和散见于其他法律的特殊诉讼时效构成。

二、诉讼时效期间

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民法典》第188条规定,在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时长为3年。同时,《民法典》规定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此处的期间为最长期间,不论权利人是否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三、诉讼时效起算时点

根据《民法典》第188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在其他法律没有特别规定的前提下,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所谓“知道”,指权利人已了解到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的事实;“应当知道”,指一个理性人在同样情况下能够知道其权利受到损害及义务人的事实。《民法典》第189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自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须注意的是,诉讼时效的期间、计算方法以及中止、中断事由等均由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无效;当事人对诉讼时效利益的预先放弃也无效。

四、诉讼时效的中断、中止

诉讼时效中断,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内出现法定事由时,诉讼时效自该事由终止之日起重新开始计算的制度。根据《民法典》第195条规定,中断法定事由包括:1.权利人向义务人提出履行请求;2.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3.权利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4.与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具有同等效力的其他情形。伴随《民法典》施行新修订司法解释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第8条对“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产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进行了解释,即:1.当事人一方直接向对方当事人送交主张权利文书,对方当事人在文书上签名、盖章、按指印或者虽未签名、盖章、按指印但能够以其他方式证明该文书到达对方当事人的;2.当事人一方以发送信件或者数据电文方式主张权利,信件或者数据电文到达或者应当到达对方当事人的;3.当事人一方为金融机构,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从对方当事人账户中扣收欠款本息的;4.当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对方当事人在国家级或者下落不明的当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级有影响的媒体上刊登具有主张权利内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释另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该司法解释同时规定,义务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偿债务计划等承诺或者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产生中断效力”。

根据《民法典》第194条规定,诉讼时效中止,是指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暂时停止计算的制度:1.不可抗力;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3.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4.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5.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6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五、实践中防范诉讼时效法律风险的措施

诉讼时效届满后将使债务人取得时效抗辩权,对于权利人向法院申请权利保护时存在较大的败诉可能性,权利人须积极、妥善采取措施,有效防范法律风险。一是尚在诉讼时效期间内的债权,债权人应当加强债权管理力度,实行分期管理,在相关债权台账中记录合同中约定的付款期限届满节点、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节点等,期间发生时效中断、中止等事由的,则将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节点相应予以顺延;同时,积极、及时向债务人催款,并保留相关催款证据。二是诉讼时效已届满的债权,债权人应与债务人积极协商,形成、存留债务人同意自愿履行的证据。例如,与债务人及时进行对账,注明日期并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确认;与债务人签订延期、分期还款合同或债权确认书;促使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增加提供担保;保存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请求延期履行的书面、电子存证;保存债务人在债务到期后主动作出的债务清偿计划或出具还款计划书,等等。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版权所有 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临镜路6号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