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员会

文章 帖子 用户

微信扫一扫

关注北京致公

订阅号

微信扫一扫

关注中国致公

订阅号

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发布时间:2021年01月20日| 发布者: 致京宣| 查看: 649 |原作者: 刘宁|来自: 法工委

摘要: 【基本案情】金某与贾某系夫妻。2017年1月起,金某、刘某、胡某合伙做生意,共同合伙运营养生馆进行共同盈利,未签订合伙协议。合伙期间,三人陆续购买了位于房山区的十套房屋用于投资, 购买房屋的款项、经营养生馆 ...

【基本案情】

金某与贾某系夫妻。2017年1月起,金某、刘某、胡某合伙做生意,共同合伙运营养生馆进行共同盈利,未签订合伙协议。合伙期间,三人陆续购买了位于房山区的十套房屋用于投资, 购买房屋的款项、经营养生馆的款项以及投资收益均用个人账户进行流转,刘某总计通过银行向金某转款137.9万元。其中,截至2017年6月15日《撤资协议》签订前,刘某通过其银行账户向金某转款109.35万元,通过微信向金某转账36.35万元。刘某称其另外为合伙购房支付中介费、房款等共计558900元。

2017年6月,刘某、金某、胡某决定不再共同投资,于6月15日签署《撤资协议》,载明:一、经金某、胡某、刘某协商一致,胡某撤资¥1250000,刘某撤资¥1020000,上述两笔款项由金某于2017年6月30日支付给胡某和刘某。二、刘某签署位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房屋,待出售后,利润由金某、胡某、刘某、李某平分。三、金某于2017年6月30日支付给胡某¥200000作为2017年6月15日前合作利润支付。同日,三人签署《投资确认》确认各自投资金额,载明:金某269万元,胡某125万元,刘某102万元。2017年8月16日,金某向刘某出具欠条一份,载明:“今有金某欠刘某撤资款壹佰零贰万元整(¥1020000)”。金某与贾某于2011年6月3日登记结婚,于2018年3月15日经法院调解离婚,《调解书》未记载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内容。2017年5月,贾某与金某对金某与刘某等合伙投资的北京市房山区燕山房屋共同办理了抵押借款公证,贾某在公证委托材料上签名,该房屋登记在金某名下。2017年11月,因金某没有支付刘某撤资款102万元,刘某将该欠款起诉至法院作为夫妻共同债务要求金某、贾某偿还。

【法院裁判要旨】

法院经审理认为,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本案中,根据刘某提交的2017年8月16日金某出具的欠条载明:“今有金某欠刘某撤资款壹佰零贰万元整(¥1020000)”。金某认可《欠条》《撤资协议》与《投资确认》均系其本人签字,但认为在签订撤资协议时并未将双方投资款计算清楚,金某未就其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法院不予采信。金某与刘某之间的欠款事实存在,法院予以确认。刘某要求金某返还欠款并要求支付利息的主张,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

贾某未参与金某与刘某的合伙事宜,该笔102万元的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刘某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贾某承担连带责任,但其并未提交有效的证据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故对刘某要求贾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说法】

本案处理难点在于金某承诺支付给刘某的102万元合伙撤资款能否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如果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负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债权人要夫妻二人共同偿还时必须证明配偶一方参与了该债务的借或者使用。

本案中,刘某主张102万元的合伙撤资款由金某、贾某共同偿还,因该笔债务超出了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刘某需要证明合伙收益用于了金某与贾某夫妻共同生活。虽然刘某提出金某与贾某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共同生活在合伙购买的房屋内、共同签字委托处理合伙购买房屋,但贾某辩称其并未实际参与合伙事宜,合伙收益也并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之所以卖房时在公证委托上签字,是基于其配偶的身份,为了配合金某办理公证委托签的字,其对委托事项一无所知,且在金某参与合伙期间,金某没给过家里生活费,贾某是用其工资养家,离婚时也没有分到财产。故在刘某没有证据证明债务用于金某与贾某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时,贾某无需承担还款责任。

因此,这也就产生两个问题,一是“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界定问题;二是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问题。

关于“家庭日常生活所需”的界定,国家统计局有关调查资料显示,我国城镇居民家庭消费种类主要分为食品、衣着、家庭设备用品等八大类。家庭日常生活的范围,可以参考上述八大类家庭消费,根据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如双方的职业、身份、资产、收入、兴趣、家庭人数等)和当地一般社会生活习惯予以认定。对于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债务,则需要债权人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夫妻一方所负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对其主张不予支持。

关于夫妻共同债务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属于日常家事范围内的债务,推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债权人只需证明债务事实存在,非举债配偶方如果反驳主张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则非举债配偶方需举证证明举债人所负债务并非用于家庭日常生活或共同生产经营。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的,超出日常家事范围的债务,债权人主张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债权人需要举证证明。如果债权人不能举证证明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时,则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路过

雷人

握手

鲜花

鸡蛋

版权所有 中国致公党北京市委员会 北京市通州区临镜路6号院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