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信扫一扫
关注北京致公
订阅号
微信扫一扫
关注中国致公
订阅号
人民法治网讯(记者 高铭) 习近平同志曾指出对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要牢牢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底线,正在召开的政协北京市十三届四次会议上,北京市政协委员、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廖春迎提交了一份关于有效防范和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提案。 建议如下: 一、金融司法审判体现的主要金融风险隐患 一是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大幅增长体现金融盲目扩张乱象与坏账集聚风险。2015年以来保证保险合同纠纷大幅增长,个别保险公司为抢占业务而创新保险模式,大规模开展保证保险业务。这一业务模式背离了保险分散风险的基本原理,导致保险公司成为风险集中的承担人,若风险爆发将传导至保险主营业务引发风险扩散。 二是保理合同纠纷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风险体现资金空转乱象与脱实向虚风险。2016年以来保理合同纠纷和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中涉虚构基础合同的情况上涨趋势明显,部分市场主体盲目虚构基础商务合同或以不真实租赁物寻求融资,导致资金的流转有脱实向虚的风险,保理公司或融资租赁公司坏账累积导致经营风险从单一行业向其他行业传导。 三是涉网络平台类民间借贷纠纷体现违规经营乱象与矛盾移转风险。当前部分企业和个人利用网络平台违规违法从事相关金融活动,引发多起网贷平台“爆雷”事件。大量传统民间借贷纠纷转化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群体性案件,相关矛盾风险易移转至政府部门。 二、金融风险隐患主要成因分析 一是金融监管缺乏对金融创新业务的追踪与风险预判。金融行业在数量和规模急剧扩张的同时,不断创新运营模式,监管机构对于新金融业务的运营往往缺乏相应的追踪与风险预判机制,相关新业务形成规模效应则其蕴含的金融风险将更难控制。 二是金融风险防控的制度化精细化程度有待提高。实践中部分金融模式常因资本逐利而导致运作变形,忽视风险而盲目扩大业务规模或明知风险存在而设法逃避监管。金融监管机构的相关风险防控指标与风险防控目标之间匹配度不够,导致未能精准定位预防风险。 三是社会信用体系与惩戒机制有待完善。当前社会信用体系呈现一定程度的碎片化,相关领域的信用关联链接不足。相关违规行为的惩戒措施力度薄弱,导致违规的市场主体仍然可以因违规操作获利,惩戒作用极为有限。 三、关于有效防范化解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建议 一是建立党委政府牵头的金融风险处置联动机制。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依赖体系化的风险处置联动机制,应建立党委主导、政府牵头、监管部门主责、多方配合的金融风险综合治理体系,定期梳理金融风险敏感点并共享风险信息,做好金融风险的监测应对。 二是构建更为完善的金融领域法治体系。金融风险防范化解必须以更为完善的制度规范相关金融行为,应不断跟踪新型金融业务的发展,及时填补制度规范空白,加强金融监管部门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协作,完善行政监管、刑事处罚与民事救济之间的制度关系,形成有效的金融风险防控体系。 三是强化司法大数据在金融风险防控中的作用。将司法大数据应用于重大风险防控是推动从被动“堵漏洞”向主动“防风险”转变的重要机遇,通过对司法大数据的挖掘可以精准监测相关风险的变化趋势,以司法大数据为依托能探索出更为高效合理的应对机制。 四是提升金融司法专业化水平。建议进一步优化北京金融审判资源配置,提升金融案件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强化金融法院在法律适用统一、规范金融机构运行等方面的功能发挥,更加有利于防止金融风险的发生。 五是加强复合型金融专业人才系统性培养。金融风险的防范化解需要一支高素质、高专业水准的复合型人才队伍。建议以北京金融法院成立为契机,强化司法机关与金融监管部门之间的人员交流,加强金融司法审判人员对于金融政策的精准把握、对金融行业模式的深入了解,强化金融监管人员的法治意识、提升金融监管的规范化水平,更加有效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