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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致公北京市委宣传处联合法律工作委员会共同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解读: 夫妻共同债务认定的逻辑顺序为: (1)基于夫妻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夫妻共同债务,俗称“共债共签”、“共签共债”。在实践中,有很多商业银行办理贷款业务时,对于已婚者要求双方共同到场签名,这种操作方式极大限度降低了债务不能清偿的风险,既保障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又保障了夫妻双方的权益不受侵害。 (2)虽无夫妻共同意思表示,但符合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也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3)既无共同意思表示,又不在日常家事代理的范围之内,此时需要债权人对债务用途进行举证。这里强调债权人的举证证明责任,能够促进债权人尽到审慎注意义务,引导相关主体对大额债权债务实行“共债共签”,有利于强化公众的市场风险意识。 除此之外 ,如果当事人已经协议离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做出处理,此时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