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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历经数十年酝酿、凝聚几代人心血,终成新中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并于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民法典》以人为本,以权利为纲,积极回应社会重大关切,具有许多创新和亮点。基于此,致公北京市委宣传处联合法律工作委员会共同推出“典”亮新时代栏目,让我们一起走进《民法典》,与法同行,“典”亮生活,“典”亮新时代! 内容: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解读: 此条款规定了继承权的丧失的五种法定情形,继而规定了继承权丧失后再取得的情形,也是本次《民法典》继承编修订的一大亮点。 关于本条款需要提请注意以下五点: 第一,继承人实施了本条规定的(三)—(五)项的法定情形而丧失继承权。若因本条(一)或(二)项行为,丧失继承权,则不可恢复。 第二,继承人一旦实施了本条第(一)项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不论既遂或未遂,均应当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第三,继承人须确有悔改表现。如:曾经遗弃被继承人,后认识错误并悔改,积极承担起养老育幼、相互扶助的义务;又或者隐匿遗嘱之后,主动认错并交出遗嘱等行为,均可视为有悔改表现。具体实践中,应当结合行为人外在行为及内心主观认识加以判断。 第四,被继承人做出了恢复继承权的意思表示。根据本条规定,被继承人可以采取两种方式恢复继承人的继承权。一是被继承人表示宽恕,表示的方式可以是书面也可以是口头;二是事后被继承人在遗嘱中将丧失继承权的继承人列为遗嘱继承人。 第五,本条最后一款规定了受遗赠权的丧失,此处需要注意的是,丧失受遗赠权属于绝对丧失,即受遗赠人一旦实施了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即永久丧失受遗赠权,不再恢复。 |